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9号丨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芸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9号(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芸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芸豆进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芸豆(Phaseolus vulgaris L.),是指在埃塞俄比亚种植和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芸豆籽粒。
输华芸豆应来自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埃塞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埃塞方应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中方将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8.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1.埃塞方应在芸豆生长期和仓储期间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生长期间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芸豆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中方需要,埃塞方应向中方通报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2.埃塞方应对输华芸豆加工、包装、仓储和装运过程实施监管,加工储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货物能够准确溯源。埃塞方应监督企业严格进行筛选除杂,有效去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3.芸豆出口前,应单独存放,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避免芸豆受到有害生物侵染。
1.埃塞俄比亚输华芸豆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每一包装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注加工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号等信息并用英文或中文标明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2.芸豆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洁,防止有害生物混入其中。
输华芸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带有植物残体、土壤或活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出口前,埃塞方应对输华芸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公司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kidney beans from Ethiop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芸豆经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芸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标准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埃塞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一定效果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