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发布2023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肇庆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突出专项整治,强化部门协作,逐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违法案件。
2023年5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联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依法对端州区某建筑材料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标示“多乐士”“立邦”等一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腻子粉及包装袋共21988件,其中标示“多乐士”腻子粉产品1750包,标示有“多乐士”的腻子粉包装袋14800只,标示有“立邦”的腻子粉产品338包,标示有“立邦”的腻子粉包装袋5100只,合计21988件。经鉴定,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23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辖区公安机关民警对位于肇庆高要区莲塘镇一处铁皮厂房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现场为发动机油生产工场,在该工场内堆放有大量标注“美孚1号”“美孚速霸”“嘉实多磁护”“嘉实多银嘉护”“嘉实多极护”“壳牌喜力”等标志的成品机油、机油空瓶、机油瓶盖及纸箱等产品。经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货值合计约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7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高要区烟草专卖局及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高要区金渡镇一厂房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小盒、条盒半成品商标标识纸267.925万张,白板纸17.02万张,全自动印刷机1台、模切机1台等多台印刷设备。经鉴定,以上标注着商标标识的香烟小盒半成品及条盒半成品均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伪劣产品,涉案货值超千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检查现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7月29至30日,肇庆市烟草专卖局联合肇庆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在广宁县南街街道和宾亨镇成功侦破一宗非法运输、仓储、打码分销烟草专卖品案件,共查获假烟中转点4个,查获中华(软)、南京(炫赫门)、双喜(硬经典1906)等共计25个品种规格卷烟合计358.3万支,涉案货值368.05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涉案车辆7台,激光打码机1台,抓获嫌疑犯7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曾某某等7人执行逮捕。2023年11月3日,肇庆市广宁县公安局将上述7人向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
2023年5月23日,肇庆市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肇庆高新区某电子商铺在“淘 宝网”销售电子出版物,但并未发现相关的著作权人许可信息。经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肇庆市文广旅体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肇庆市端州区某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电瓶车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序号1(车速限值)、序号8(过流保护功能)和序号9(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瓶车,没收违法销售的3辆电瓶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端州区某贸易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老土炮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购进涉案的老土炮酒79瓶,尚未对外售出。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老土炮酒的合法进货来源,经鉴定,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6月27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老土炮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端州区某食品商行销售利用产品的名字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9月5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端州区某食品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将陈皮产品按不同的年份分开装入5个玻璃瓶内,玻璃瓶身分别标注“5年新会陈皮”“8年新会陈皮”“12年新会陈皮”“15年新会陈皮”和“18年新会陈皮”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从广州某批发商店处购进上述涉案陈皮,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单据、使用地理标志许可等相关材料。在购进涉案陈皮后,当事人在未经许可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名称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标注“新会陈皮”字样的标签,并张贴在盛装涉案陈皮的玻璃瓶上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利用产品的名字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利用产品的名字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陈皮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8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船用燃料油”(型号:DMA(S10),购进时间:2022年7月26日)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查,涉案船用燃料油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广西某公司购进,进货数量为28吨,涉案货值金额为约为23.1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船用燃料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船用燃料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27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肇庆市高要区某加油站改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船用燃料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肇庆市某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瓷砖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商:阳西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阳江市阳西县(新圩)工业产业园”等与实际厂名、厂址不符的内容。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阳西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获知该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当事人共生产3种规格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瓷砖合计12729箱,库存1707箱,货值约68.3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瓷砖行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依法对四会市某建材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杂物间发现有189包“优德高超强力Ⅱ型大砖瓷砖胶”(净含量:20kg±1kg),该产品外包装右上角印有“优德高TM万渗克、YDGWSK”文字及英文字母组合的标识。左上角印有头戴红色帽子竖大拇指人物图像,中间印有“超强力Ⅱ型大砖瓷砖胶”文字等内容,外包装以红蓝白底色为主。经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瓷砖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德庆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德庆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已检区仓库对库存的敌百∙鱼藤酮乳油产品做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敌百虫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13.4,指标≥24.5;“鱼藤酮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0.3,指标≥0.5,两项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12日,德庆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3日,德庆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某药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发现: 该药店的货架上销售的某牌酒精和某牌抑菌液的抗(抑)菌制剂消毒产品,产品外包装均印有卫生许可证号,为“消”字号产品。该药店经营者未能出示在售抗(抑)菌制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核查,该药店采购消毒产品时,未按要求索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有效证件。而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未能查询到上述两种消毒产品的备案信息,因此这两种消毒产品为禁止经营的消毒产品。该药店销售营无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肇庆市德庆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封开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封开县江口街道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件材料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商行于2023年7月11日经一个开摩托车的人上门兜售,购回南京(红)卷烟1.9条并上架销售。经抽样鉴别,检验结论为涉案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肇庆市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卷烟,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